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关注全民健康 弘扬中医文化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护理天地>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最新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0 17:40:00浏览量:13120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护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单位从事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规章制度,本着爱人、敬业、责任、慈悲为怀的职业精神,履行职业道德,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护理服务的科学研究,并配合逐步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优质护理服务资源下沉到社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二章 护士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护士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业的职业规范和标准,承担护理工作中的实际操作和管理职责,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六条 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倡导患者自我决定权,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七条 护士享受同等待遇、同等保障、同等服务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得到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八条 护士有权对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护理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对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和投诉,维权。

第三章 护士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护士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在本单位内发现新的科学问题或者管理难题时,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预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得有损护理工作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 护士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不得违反医疗卫生行业有关规定和准则。

第十三条 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 护士应当按照客观事实实施护理服务,不得随意失实、虚报或者搀假;在护理过程中,要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医务人员汇报。

第十五条 护士应当掌握和应用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和护理方法,根据患者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认真执行,不得轻易改变或者中断。

第五章 护士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制订和执行有关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护士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国家要求。鼓励有经验的先进护士担任护理师、护理主管、护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参预机构的决策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护理服务应当得到全面、深入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抽样检查、巡视、督导等方式,对护理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或者护士,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三十一条之前的人员,合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简要注释如下:

1. 护士: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单位从事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 职业规范和标准:指医疗卫生行业对于护士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和标准。

3. 医患关系:指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4. 继续教育和培训:指护士为不断提高自我专业技能而参加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5. 有损护理工作的健康和安全:指影响护士职业能力和工作素质的身体和心理因素。

6. 隐私权:指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7. 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指患者对于自己病情、治疗方案等情况的知晓权和选择器。

8. 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和护理方法:指影响护理服务的最新科技和护理方法。

9. 护理计划:指根据患者特点和需要制定的个性化护理方案。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律。

2. 法律:国家的法定规则,具有普遍而抽象的规范效力。

3. 法规: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

4. 职业道德: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规范和职业精神。

5. 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指医疗卫生领域的法规、规章、制度等。

6. 知情允许:患者在进行医疗服务前应当了解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效果等情况,明确知晓并允许治疗方案。